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物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物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基本案情
杨果、罗琳系朋友关系,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贷款,杨果遂提议以罗琳的名义从中国银行贷款20万元,收到贷款后再由罗琳借款5万元给杨果,罗琳对此提议表示同意;之后罗琳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2020年2月1日,罗琳收到贷款20万元随即转账5万元到杨果的个人账户。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罗琳无能力偿还,杨果为避免朋友罗琳因拖欠债务惹上官司,于是代罗琳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03389.2元。可当杨果向罗琳追偿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3389.2元时,罗琳却拒绝偿还。杨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罗琳偿还杨果为其代还的银行贷款150000元及利息3389.2元,并且承担相关诉讼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罗琳未出庭答辩。罗琳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杨果为其代还的银行贷款150000元、贷款利息3389.2元,本息合计共153389.2元。
三、以案说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银行与罗琳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与罗琳形成借贷关系;罗琳在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借款5万元给杨果,罗琳与杨果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而杨果与银行之间没有借贷行为,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杨果无需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杨果为避免自己的朋友罗琳遭受利益损失或被银行起诉,遂代替罗琳向银行偿还了罗琳欠银行的贷款和利息,杨果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果有权要求受益人罗琳偿还其因管理事务(偿还贷款)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共计153389.2元。
供稿:李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