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二、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单学文在二向箔公司“小宝e购”微信小程序注册下单购买商品后,二向箔公司员工许建兴向单学文发送微信信息:“你好!刚才司机送了货,这个月线上支付下单,进群,有5元红包”,并发送邀请单学文加入二向箔(宝洁)小宝E购2群的进群链接。2022年6月6日17时16分,单学文加入群聊。2022年6月6日17时20分,二向箔公司员工许建兴将单学文下单截图及单学文微信号截图发送在二向箔(宝洁)小宝E购2群(250),下单截图内容为:“阳鑫超市单先生138××××9755138××××9755收货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街××号;护舒宝秒吸云感棉极薄日用(10+2)片卫生巾6.5元/件×24实付¥151.00佳洁士草本水晶牙膏(清爽薄荷香型)2.5元/件×12实付¥29.00,合计¥249.1元。”微信号截图为:“阳明路阳鑫超市昵称:shan学文微信号:×××55地区:江西南昌”。2022年6月6日17时20分,单学文在该群发送:“大家好!我是新进来的!请多多关照!听说进群有红包呢!红包在哪呀?”2022年6月6日17时22分,单学文于微信向二向箔公司员工许建兴发送:“能不能把图片撤了?这样信息会泄露的。”2022年6月6日19时22分,二向箔公司向单学文转账5元,转账说明备注:“10312小宝6月线上支付首单晒单福利”,单学文于2022年6月6日20时34分收款。2022年6月9日21时06分,单学文被移出二向箔(宝洁)小宝E购2群微信群。单学文认为二向箔公司员工许建兴以商业目的,在未告知亦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截图制作成图片公开在微信群里转发,严重影响其个人工作和生活,给其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失,以二向箔公司为被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消除侵权影响,删除相关内容;3.判令被告赔偿因泄露原告个人信息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20,000元。
三、以案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本案中,二向箔公司员工许建兴发送在微信群内的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中单学文的信息不属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不适用隐私权的规定,但结合两张截图可以识别特定个人即本案原告单学文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微信号、个人经营信息等,应当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二向箔公司未征得单学文同意,在微信群内发送单学文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公开了单学文的个人信息,不符合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条件。且微信群所涉人员高达二百余人,二向箔公司发送在微信群内的信息客观上已经被群内人员知悉,有向不特定人扩散的风险。二向箔公司未经单学文同意在微信群内发送单学文下单截图及微信号截图的行为,侵害了单学文的个人信息权益。二向箔公司辩称单学文已经领取5元“晒单红包”,其已征得单学文同意,但其一,二向箔公司向单学文告知“进群,有5元红包”意为“进群红包”而非“晒单红包”,单学文进群行为不能视为对二向箔公司“晒单”行为的同意;其二,结合在案证据,二向箔公司以发送“进群红包”为由邀请单学文进群,但单学文进群后二向箔公司仅发送了“晒单福利”,未发送“进群红包”,且二向箔公司邀请单学文进群的红包金额与其实际发送“晒单福利”金额相同,单学文领取“晒单福利”的行为,亦不能视为对二向箔公司“晒单”行为的同意;其三,二向箔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单学文已经同意二向箔公司“晒单”。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向单学文书面赔礼道歉;驳回单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供稿:耿楚文
审核:刘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