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民法和民事诉讼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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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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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用益物权
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居住权登记保障其根据遗嘱取得的房屋居住权
2024-08-05
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二、基本案情邱某光与董...
股权质押未有效设立,拒绝办理的出质人构成违约
2024-03-14
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3条(原《物权法》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基本案情2011年,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投资公司向信托公司提供1.2亿元借款,作为投资公司意向购买资产...
儿子早逝,房产孙女名下,明确居住权保障“老有所居”
2023-12-17
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基本案情 周老太年过七旬,膝下独子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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